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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早上的臉書動態回顧,出現了六年前我的貼文:

 

  「與其相濡以沫,不如相忘於江湖。」

  剛剛又在三姊的臉書動態讀到這兩句,想起自己曾經因為這兩句,寫過長長的一篇文章,紓發了一堆感想。

  在我滿46歲生日的這一天,我突然發覺,其實相濡以沫和相忘江湖一樣,都不再是容易的事了。

  生日其實是件殘酷的事,除了告訴自己又長了一歲,距離死亡可能更近了一點之外;還有就是......在真正關心妳的人之中,又有誰還能這樣清楚的記得妳的生日。

  我媽,照例是忘了,並不意外,有時也清楚自己不曾是她生命的重心,無妨。話說,當記得的人每過一年又遞減一些的同時,自己也是該檢討的。

  已經十年沒有慶生了,今年突然覺得自己不該放棄許願的權利。幾年沒收過生日禮物了,雖然不是真的在意,但是......

  我得承認,能收到禮物的感覺,是非常好的。禮物當然不能代表誰愛妳,有意思的是,卻會讓收禮的人驚喜愉悅。

  話說,既然不曾相濡以沫,確實也不需要因為相忘於江湖而神傷。

 

  我得承認昨晚驚覺被時間催促往前推的快速,感到有些心慌與心驚。好友很善良,前幾天在LINE裡閒聊,我傳照片給她看我現在減重的成果,她嘴甜的說我現在的身形算偏瘦了(沒有這回事),叫我不要再瘦了啦,然後她說我外表簡直像三十幾歲…..

    在六年後的同一天,很高興我知足惜福,還有親友記得且珍惜我的存在,並因我的存在而感到喜悅,這就是生日的意義吧!

    直至今日,我仍覺得三年前預先簽好「放棄急救同意書」註記在健保卡裡,是我最正確的決定。生而為人,有尊嚴的存在、有尊嚴的死亡,是為人珍貴的自我覺知能力,也是任何人都無權撼動的個人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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